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8-19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

(2004年3月2日)


各设区市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直机关纪工委:

  为及时了解、掌握全省各地各部门制定有关纪检监察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健全纪检监察法规报送、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做好全省的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中纪办[2003]267号)精神,经省纪委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是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纪检监察法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我省纪检监察法规报送、备案工作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报送、备案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抓好检查落实工作。

  二、严格按要求报送规范性备案文件

  1、报送单位。各设区市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直机关纪工委。

  2、报送范围。由报送单位起草、制定并已正式发布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范性文件)。

  用于部署、安排或者总结工作的文件,以及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属报送范围。

  3、报送办法。负责备案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一式三份报送省纪委调研法规室。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是正式文本(或复印本),并附备案报告(见附件1)。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在备案报告中写明。每年1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填写《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报送省纪委调研法规室备查。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三、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审查工作

  省纪委调研法规室将按照权限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是否超越权限;

  2、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是否符合制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经审查,对超越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废止、撤销的建议,或者提请省纪委、省监察厅在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作出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四、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督促检查

  省纪委调研法规室将定期公布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备案工作的情况,对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的,应及时了解情况并督促其及时报送;对逾期仍不报送的,应给予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附件:1、备案报告式样;

        2、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中共江西省纪委办公厅         



 

 

   ·附件1.doc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