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闻奏事”还需“具实以闻”

来源: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7-26

  “风闻奏事”作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重要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补空风捉鬼影”的方式进行匿名举报,即使最终查明举报不实,对举报人都不加罪。

  其初衷本是好的,让官员在随时被举报弹劾的警示下执政,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古代官场肃贪反渎起到很好的促进推动作用。

  然而,正如《无中生有:中国历史中的诬告往事》中阐述的:“翻开二十四史,诬告陷害的嘴脸与血淋淋的现实让人不寒而栗。”“诬告是一个违背人类道德逻辑学的游戏,人性‘恶’的基因却让它从未消失。”纵观中国古代史,“风闻奏事”虽“时获罪人”,亦“不无枉滥”,不乏一些因个人利益得失对无罪者进行诬告且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例,如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诬陷抗金名将岳飞,将其父子杀害,可以堪称历史上最典型的诬陷。以至于民众在岳飞墓前铸了一尊秦桧跪像,足见人们对于诬告者的愤恨。

  为规避“不无枉滥”的弊端,宋朝明朝都对“风闻奏事”进行了纠偏,宋朝更是明确规定考察民间疾苦、上章弹劾要“具实以闻”,如果有谁“邪枉附会”,则严惩不贷。

  如今的信访举报工作与古代的“风闻奏事”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相通之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肃贪反渎。但是“诬告”绝不仅仅是古代官场产物,在当代官场亦屡见不鲜,从山东省纪委关于4起诬告陷害诽谤党员干部典型问题的通报中便可看出。

  常言道,三人成虎、人言可畏……,从这些成语中不难发现诬告的危害。一些真正干净干事、担当负责的干部在工作中难免因为坚持原则而得罪人,或是触碰到一些人的利益,如若因此便被心怀叵测之人诬告,能干事的干部如何不胆战心惊?想干事的干部如何还能放心干净干事?

  举报本身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诬告”却是违法的,公民应当依法正确行使自身权利,在“风闻奏事”的同时做到“具实以闻”,让举报发挥应有作用,成为反映民众诉求、肃贪反渎的有效手段,避免因举报变味,造成“风闻不可取”的现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信访举报件认真核查,对涉嫌诬告、陷害的典型案例严肃查处,通报曝光,对被诬告干部及时澄清保护。做到既不放过一个问题干部,又不冤枉一个清白干部,真正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南昌县纪委监委 李璇)